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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冲毁房屋主人状告公路管理者判决: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担责80%,赔偿7.3万多元

兰州晚报 2015-01-07 09:56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一场暴雨引发山洪,洪水聚积从高速公路立交桥上直泻而下,冲坏了村民张某的房屋。事发后,屋主张某将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路管处”)告上法庭,认为此事是因路管处对高速公路立交桥养护疏于监督造成的。昨日,西固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兰州高速公路建设管理者在建设该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张某的房屋产生隐患,承担80%的赔偿责任。

起诉

洪水冲了民房路管处被告上法庭

张某居住在西固区河口乡张家台村225号院,位于兰海高速公路张家台段南侧,北墙距高速公路防护网27米。因高速公路征地,张某的房屋周围被修建成簸箕状地形,三面高中间低,地平面高至张某家北墙墙腰处。

2011年8月14日深夜,张家台村遇降强暴雨形成山洪,山洪经张家台段立交桥倾泻而下,浸泡了张某所住房屋。对此,张某认为与路管处有直接关系,因为张家台段立交桥就是由路管处负责管理的,该段桥体的设计存在缺陷,在桥头的山坡处没有建造排洪沟,桥面也没有配套有效的排水设施,使聚积的山洪由桥面汹涌而过,顺势向立交桥南东侧的坡道急冲而下,随即冲击位于坡道下侧张某的房屋后墙。墙体被冲开洞口后,洪水灌入宅内和屋内,浸泡了屋内的墙体、生活用品等,使房屋地基受浸而松动,房屋四壁破裂,无法居住。对于以上损失,路管处应担责。

庭审

路管处辩称“不在职责范围”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2014年7月,张某向西固区法院提交诉讼状,以路管处对张家台立交桥养护疏于监督,请求法院判令路管处依法承担自家房屋受损的主要赔偿责任,赔偿款合计75303.26元。

8月20日,西固区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簸箕状地形区有明显的淤泥痕迹,地坪与该墙腰交界处有直径约40厘米的浸泡坍塌形成的冲击洞。高速公路槽型立交桥桥面有明显的淤泥淤积,两侧侧孔被淤泥堵塞,桥南端西高东低的土路有雨水冲刷痕迹,土路两侧无排水设施。

案件在开庭审理中,被告方路管处认为,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不是自己的职责,且本案原告张某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路管处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房屋损失费7.3万多元

案件经西固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庭首先对诉讼时效做出认定:在房屋遭遇暴雨山洪而受损后,房主张某多次找寻路管处反映情况,并于2013年5月31日、9月24日两次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起诉,但均因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司法援助而撤诉,虽然诉讼时效两次中断,但根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则,张某再行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

针对本案最关键的“路管处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路管处在建设该路段时,未尽注意义务,致使原告张某的房屋产生隐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原告张某也应当知道,自己的房屋为土木结构,北墙后的簸箕状地形区易积水,可能会造成损害,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排除,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各自责任,法院判定路管处承担百分之八十,原告张某承担百分之二十为宜。一审判决:被告甘肃省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原告张某房屋损失费737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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