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5年再上公堂为的不过就是个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一对已经离婚近5年时间的“夫妻”,因为一套房子再次对簿公堂,女方说“房子是还没离婚时候拥有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分割”,男方则以沉默等待法庭宣判。昨日,记者从西固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韩女士与邵先生经婚介所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缺乏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邵先生以此为由诉至城关区法院。2008年11月20日,法院以韩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依法缺席审理,并做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2008年12月,法院向韩女士送达了离婚判决书。该判决内未涉及婚内具体财产问题,仅在文书中叙述邵先生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
2008年12月9日,韩女士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韩女士又未到庭参加诉讼,兰州中院于2009年3月25日做出终审裁定韩女士按撤回上诉处理。2009年5月21日,法院通过专递邮寄送达韩女士。邮寄人员按照地址投递时,韩女士拒收,最后该裁定于2010年3月1日书面送达韩女士。
在与韩女士结婚前,邵先生租赁一处平房居住,2006年平房拆迁,邵先生于同年5月28日与兰州石化公司签订安置协议。2009年7月,邵先生以此拆迁房屋选购兰州石化公司的新建安置房,并于2009年缴纳房款并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随后,邵先生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此房转让。
2011年8月,邵先生领取了房屋钥匙,当此消息被韩女士得知后,她认为这套房屋应该有自己一半,因为自己与邵先生离婚时间为2010年3月,而邵先生与第三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时间是2009年8月,从时间上来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邵先生一人无权处理。韩女士因此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且自己拥有房屋的居住权。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邵先生在婚前就与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应视为邵先生对诉争房屋享有既得权。因此,韩女士认为该房在婚内购买后,转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于法无依,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关于韩女士对离婚判决生效日期的认定,从邮件投递过程看,当邮寄人员于2009年5月电话通知韩女士取件时,韩女士明确知道是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基于恶意逃避送达的目的拒绝签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韩女士拒绝签收,导致该裁定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该裁定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即,该裁定生效日期应为2009年5月,这与邵先生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时间没有冲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韩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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