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重点救助对象应救尽救
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1月22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针对一些亟待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的问题,特别是个别地方医疗救助管理不规范、对象审核把关不严、救助标准不统一、随意出具低保和贫困证明以及扩大救助范围等问题。,《通知》明确指出要严格界定医疗救助对象,确保重点救助四类对象应救尽救。对医疗救助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至3倍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A
重点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四类对象
《通知》明确指出,此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四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重点救助对象应占当地全年医疗救助人次数的70%以上。
另外,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确保资助其参保参合全覆盖。资助标准是: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15%的标准给予资助。
B
门诊救助针对自负费用较高的对象
《通知》规定,门诊救助主要针对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以及因急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的门诊治疗病种,按卫生计生部门政策规定执行。将特困供养人员纳入日常门诊救助,其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产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民政部门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日常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因患严重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产生的高额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按不低于6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0元。
C
特困人员救助不低于自负费用的90%
《通知》还规定,救助对象因病需要住院诊疗发生的住院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障外的个人负担费用,各地应按照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救助标准。个人年度救助总额的封顶线为30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封顶线。同时,各地应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救助对象救助起付线。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确定救助比例和标准。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90%;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的平均救助比例不低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的60%。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涉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救助对象因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程序进行结算。
D
骗取救助资金要依法追责
《通知》还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要完善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加大问责力度,对医疗救助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随意出具低保和贫困证明以及扩大救助范围等行为,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进行处理,该承担经济处罚的严格予以经济处罚;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立即停止医疗救助,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至3倍的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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