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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不算工伤?

兰州晚报 2015-01-30 09:09 大字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于永昭实习生高志鹏)职工在工作加班期间,突然昏倒在单位,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只因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1月29日,朱女士向本报热线反映,其父在加班期间突遇不测,单位却不认定为工伤,让家人难以接受。

加班期间病倒抢救无效死亡

当天,朱女士悲痛地告诉记者。其父今年48岁,在兰州铁路局兰西机务段兰西车间担任技术员,是单位正式职工。她说,他父亲勤勤恳恳工作几十年,将他一生最好的年华都贡献给了单位,但几天前的突发状况让家人十分悲伤。

朱父是单位的技术员,工作内容非常庞杂,要写材料,管施工。单位还经常组织加班。“按道理,工作8小时就应该休息的,但他们每周还至少要值班一次,至少在24小时以上。”

“21号早上8点,我父亲离开家去单位,22号下午2点,单位上给我打来电话说我父亲出事了。”随即朱女士的父亲被单位送到了医院进行抢救,医生经过全力抢救,但朱父在25日晚10点抢救无效死亡。朱女士悲伤地说:“父亲因脑出血死亡,跟单位加班有关系,要是不连续加班30个小时也不会有事的。”

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成争议焦点

朱女士说,事发后,他们家人对此十分悲伤。这几天一直在料理父亲的后事,单位上的领导也未出面前来看望家属,最让家人难以接受的是,好端端的父亲病倒在单位,虽然发生不幸,但至少也应当被算作工伤,可是单位领导明确说明,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算是工伤,单位不赔偿或补偿。

当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兰西机务段王副段长的电话,对方挂断了记者的电话,没有能与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

工伤“48小时之限”之殇

朱某在加班期间突然病倒,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呢?记者从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潘丛金律师处了解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定义是很清楚的,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以此,朱某在单位晕倒,因医治无效死亡,并且他在病倒前是因为超长时间的加班中,一般有相关证明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要认定工伤,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但《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里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于工伤。”那么,朱某于22日下午两点昏倒至25日晚上10点医治无效死亡,就大大超出了“48小时”之限。这样的时间限制确实超出了工伤的认定限制,“48小时在科学上是值得商榷的。”潘律师认为。

潘律师说,事实上,针对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近年来在业界一直存在极大争议,全国范围内案例很多,甚至有意见称触碰了伦理底线。

据报道,2012年,山东济宁一男子在单位加班时,突发脑溢血身亡。由于在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同年,山东一建筑工人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抢救期间劳务公司让医院用呼吸机维持其生命,称“一定要坚持住48小时”。这两起案例均触发了网民及法律界的关注。引起最为广泛关注的案例发生在去年,北京阜外医院麻醉科医师昌克勤医生,在手术期间昏倒,抢救一个月后死亡,昌克勤医生工伤认定方面饱受各界讨论。

潘律师说,按照目前的工伤条例,一些职工突发急病死亡,可能和工作原因并没有直接关系,但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部分本来应该受到工伤待遇保障的群体,却没有享受到工伤待遇。由于是不是工伤,对于家属而言获得的补偿金数额差距巨大,一般如果是工伤死亡的补偿金都在几十万元以上。因此,“48小时之限”会引发“家属拼命埋活人,单位拼命救死人”的荒诞现象。在他看来,工伤认定在立法上应加强原因的分析,更体现立法的公平性。对于和工作原因有关的,哪怕是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之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都应考虑认定为工伤。如果确实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突发死亡也不应算作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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