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范围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田小东)为进一步深化医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12月3日,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意见》明确完善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机制。在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全面配备并优先选择使用基本药物(包含省增补药物),并逐步达到一定的配备使用比例。各地要做好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实施,至2015年底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0%,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不低于50%。
《意见》明确,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积极参与药品的集中采购和配送服务。健全短缺药品信息报告及供应保障机制,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挂网、启用备案中标、补标或定点生产等措施解决供应问题。还要落实药品配送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是履行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职责,中标药品的配送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选择配送企业或直接配送,直接配送需覆盖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季度或半年对中标生产企业主体配送情况进行统计考核,对企业在主体配送过程中发生不诚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检查结果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和积分进行奖惩。
《意见》提出,探索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模式。在总结原有药品配送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模式。按照城乡结合、基层与县级公立医院结合、基药与非基药相结合的原则,每县遴选4-5家具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参与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服务。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末位淘汰制,确保边远、低价、采购量少的药品配送到位。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对符合条件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甘肃省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数据库和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企业确定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医疗机构药品货款支付制度、相关考核措施及处罚办法,并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药款支付的监督,对因货款支付原因导致药品配送不及时且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医疗机构及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同时,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查处在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网上交易过程中各种不诚信行为,记录并上传至企业或医疗机构的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的监督,对商业贿赂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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