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刑10年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4辆保时捷卡宴车辆的预订车款,被销售顾问用于个人消费,当购买者讨要订金时,该销售顾问左躲右闪,拖延不还。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该销售顾问有期徒刑10年。
事件:百万订车款用于个人消费
许某在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工作,2012年4月,他想到可以通过上网购买保时捷汽车现车,再转手卖给北京客户,从中赚取差价。2012年4月,许某通过保时捷的官方网站,联系到在兰州保时捷4S店工作的销售顾问曹君,二人就此达成合作意向,自2012年6月份开始合作。
2013年2月,许某再次联系到曹君,订购6台保时捷卡宴,并通过网上转账的方式,向曹君提供的银行卡内转入150万元订金。同年6月,曹君交付了两台卡宴,也是在同月,曹君被4S店辞退。曹君没有将自己被辞退的真实情况告知许某,当许某多次催车时,曹君先以“车辆未到”为借口拖延推迟。8月7日,当许某来到兰州保时捷4S店打听才知道,曹君已经被辞退!许某要求曹君返还订金,曹君又称“订金已经交给兰州保时捷4S店,自己会协调4S店将订金退还”,但这一谎言也被许某识破,因为截至案发前,曹君既未将100万元订金交至4S店,也未向许某退还,而是用作个人购房和购买二手车。
2013年11月8日,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曹君家中,将其抓获。案发后,曹君的家属向许某退赔现金100万元人民币。
宣判:有能力退还却拒绝退还属诈骗
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采用事后占有的方法,在有能力退还他人订金的情况下,却故意不予退还,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曹君及辩护人提出“曹的行为属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在综合全案后认为,曹君在收到100万元订金后,未将该款用于订购车辆,既没交到公司,也没与公司订立相关合同,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在许某得知真相追要订金时,曹又隐瞒自己将钱款挪作他用的事实,属事后占有的诈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曹君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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