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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兰州晚报 2014-12-11 11:24 大字

兰州晚报讯(首席记者郭兰英)近日,《中共兰州市委全委会工作规则》、《中共兰州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并印发执行。

全委会共有八大职责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市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执行中央的指示、省委的决定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市的工作。

《中共兰州市委全委会工作规则》确定了全委会的职责共有八项: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授权有关党组(党委)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选举市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市纪委常委和市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根据常委会提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除外);审议递补市委委员,决定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全委会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全委会议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工作规则》规定,全委会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并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特殊情况下,可先由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

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省委报告,请求裁决。

对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常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专题进行研究部署,责成市委各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党组(党委)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市委委员在执行全委会的决策中发现重大新情况、新问题,要立即向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应研究相应对策。如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决定。

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市委常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和领导科学发展能力,制定了《中共兰州市委常委会工作规则》。《工作规则》确定了议事决策原则,凡是涉及市委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凡是涉及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同时,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真正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市委的各项决策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省委部署要求和兰州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常委会对全市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

主要议事决策范围是:召集全委会,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和议程,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研究制定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和常委会工作要点,对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讨论研究政府工作报告、为民兴办实事、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及其调整和变更。讨论研究重要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市党代表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有关事项。同时,要研究全市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坚持从严治党,落实党要管党责任,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原则上每季度听取一次市政府党组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党工委工作汇报,每半年听取一次市人大、市政协、法检两院党组工作汇报,其他单位党组(党委)根据需要随时安排听取汇报或每半年向市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遇重要事项,要随时报告。

讨论事项涉及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要回避

据悉,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常委扩大会议。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在民主推荐、考察和听取分管常委及相关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经书记、副书记及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涉及全市性的重大决策,应征求各县区党委、市直部门党组(党委)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各界群众代表意见,注意听取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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