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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郑家庄新社区原党支部书记一审被判六年

兰州晚报 2014-12-12 11:21 大字

一罪:收受“金惠佳苑”开发商两套住房二罪:虚报冒领私分工程款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社区原党支部书记郑某某的多方协调下,开发商刘某某顺利完成楼盘开发,为表感谢,刘某某以两套住房向郑某某行贿。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行贿者刘某某,受贿者郑某某均被判刑。

帮助开发商收房两套

郑某某,男,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郑家庄新社区党支部书记。

2008年2、3月,兰州滨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在开发“金惠佳苑”7号楼工程的过程中,时任郑家庄新社区党支部书记的郑某某以主持召开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党支部会议的方式,决定将刘某某租赁的2.6亩土地以转让使用权的方式让其开发建房,并促成刘某某与郑家庄新社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在随后的工程施工期间,郑某某又为刘某某协调执法局要求停工事宜、平息社区居民纠纷。为表示感谢,刘某某将“金惠佳苑”7号楼住房两套送给郑某某,共计价值6468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15万元。

虚列人员制作工资单

2006年2月至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郑家庄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为逃避金港糖酒市场二期工程税款,指使该公司会计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违反财务规定做账,并决定由王某甲每月虚列人员制作工资单,以发放工资的名义,给其本人及郑某乙(时任郑家庄新社区主任,已判刑)、王某甲、王某乙额外发放一份工资,虚报冒领该公司金港糖酒市场二期工程账内款项共计215200元,其中郑某某分得69800元。

受贿者获刑六年行贿者被判缓刑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身为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另被告人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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