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欠薪不发携款潜逃 包工头余某某被判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此前,余某某家属已退回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湖北包工头携款潜逃,拖欠8名农民工工资12万余元。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包工头进行判罚。
2011年7月,只有初中文化的余某某承包了兰州市七里河区后五泉家园17号楼的工程劳务,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但对于劳务费的发放却不及时,截至2012年4月,余某某拖欠安徽籍农民工李某某等8人工资共计129894元。
2012年8月10日,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出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整改指令书,责令余某某支付8人工资,余某某在接到指令后,不仅拒不支付,还携款潜逃回原籍。2013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后,家属将所拖欠8名农民工的工资129894元退回。
2014年8月29日,七里河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家属在破案后退回拖欠8名农民工工资(已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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