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检方查出 5蛀虫 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5名领导及职工私分国有资产上百万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被免予刑事处罚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群众举报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相关领导涉嫌经济问题,七里河区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查出涉嫌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5名被告人。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定5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发:群众举报有人涉嫌经济问题
6月17日,七里河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市政工程管理处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相关领导涉嫌经济问题。经审查,涉案相关成员套取公款的犯罪事实被法院审理查明。
该案涉及的被告人共有5人,李某甲,2003年3月至2013年9月任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所长;施某某,2005年1月至2014年1月任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党支部书记;许某某,原系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工会主席兼出纳,现已退休;李某乙,系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会计;孟某某,2003年至2010年任七里河市政设施维修所副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其他4名被告人,通过虚报部分职工工资的方式,套取公款1317884.36元,先后将其中1045086元以集体名义私分给所领导及职工,其中孟某某参与私分国有资产数额为972122元。被告人李某甲实际分得17717元、施某某实际分得17245元、许某某实际分得19233元、李某乙实际分得10578元、孟某某实际分得14150元。涉案款项已全部退缴。
2011年4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该所原材料股股长刘某某(已死亡),通过材料商柴某某(另案处理)以开虚假材料费名义套取公款350280元,以集体名义私分给所职工。
判决:退赔全部赃款免予刑事处罚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李某乙主动交待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单位会计,真实记录了财务账目,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施某某、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5被告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以上被告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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