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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买卖经适房合同无效退房款 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起私下交易案

兰州晚报 2014-12-31 10:00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经济适用房作为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市民不得擅自倒手买卖,更不能以经适房赚钱盈利。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起私下买卖经济适用房案,法院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方必须全额返还原告方的购房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6日,李女士口头委托李某为其购买秀川新村经济适用房两套,李某遂通过关系,将他人名下的位于秀川新村的经济适用住房两套分别转至李女士和李女士女儿的名下,二人分别与兰州龙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定合同》,李女士为此支付购房费用13.5万元。据李某称,以上钱款中包括8.2万元的名额转让费,以及请客吃饭、送礼办事等费用。

就在“预定合同”签订8个月后,李女士对购房合同反悔,要求终止购房并退还相关费用。2012年7月4日,李女士与李某就终止委托购房一事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负责退还尚能退回的办理购房费用(转让费)中的8.2万元。其余用于申请经适房的开支(如用于请客送礼等费用)难以追回,双方意见不一,则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后,李某退还李女士8.2万元。针对剩余的5.3万元,李某称“自己在受强迫的情况下,向李女士出具欠条一张,书写欠条并非本意。”

李某本以为购房一事就此过去,可李女士却拿着这张欠条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欠款5.3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27856.80元。

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在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委托被告李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违反上述规定,双方就此达成的口头协议为无效协议。因此,李某应当向李女士退还收取的购房费用13.5万元,扣除已退还的8.2万元,还应当退还5.3万元。关于李女士诉求的延期付款利息27856.80元,因双方的口头委托协议无效,且欠条中并未约定付款期限,故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限定期限内退还原告李女士购房费用5.3万元;驳回原告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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