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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虽已离婚债务仍需均摊

兰州晚报 2014-11-24 12:31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离婚后,债权人将已离婚的夫妻俩共同告上法庭。日前,安宁区法院公布该案的一审判决,夫妻虽离婚,但债务要均摊。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男方叶某与女方时某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自2008年12月18日至2010年8月21日期间,小两口因家庭购房、购车等生活所需,多次向杨琳(化名)借款共计43.2万元。叶某对以上借款出具借条,承诺按银行同期贷款标准给付利息。叶某只收取过3.5万元,剩余借款他要求杨琳汇入妻子时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叶、时二人借款后,虽承诺还款,却始终没拿出钱来。2013年1月29日,叶某、时某离婚。于是,杨琳将这对离婚夫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43.2万元,以及给时某进行银行汇款时产生的手续费250元。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叶、时二人理应对借款及时归还。虽借条中未约定“因汇款转账而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的承担”问题,但根据谁受益谁承担义务的法律原则,转账手续费应由二被告承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叶某、时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别向原告杨琳偿还借款及银行转账手续费216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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