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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兰安房征告(2014)08号

兰州晚报 2014-11-26 11:18 大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兰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市政府决定对安宁区十里店街道辖区范围内十里店南街、文化巷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由安宁区政府负责该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现将征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原安宁区政府办公楼以南、黄河保育院以北、十里店派出所以东、幸福巷三岔路以西;十里店文化巷以东、新华书店以南、十里店供热站以西。

该范围涉及的门牌号:安宁区文化巷11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25号、27号、29号、31号、33号、35号、37号、39号、41号、43号、45号、47号、49号、51号、53号、55号;十里店南街20号、22号、24号、26号、28号、30号、32号、34号、36号、38号、40号、42号、44号、46号、48号;十里店街111号、113号、115号、117号、119号、121号、123号、125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7号、139号、141号、143号、145号、147号、149号、151号、153号、155号、157号、159号、161号、163号、165号、167号、169号、171号、173号、175号、199号、201号;涉及征收的非住宅单位有:兰州吉龙门窗有限公司、区食品公司、区人防办、区保安公司、区环卫局、原工商银行营业所。以上征收范围及门牌号与实际不符的,以规划部门核准的建设规划用地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部门:兰州市安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三、咨询、公示:定于2014年11月24日至2014年11月30日,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复核,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公示初步结果,接受被征收人的咨询。

四、补偿安置方式:

(一)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期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对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五、安置地点:安宁区山坪子二期住宅小区、安宁区十里店就地安置住宅小区。

六、征收期限: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2月28日七、被征收人应在征收搬迁期限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公有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与安宁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八、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安宁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征收公告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其他事项:本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公室地址:安宁区十里店173号(十里店派出所斜对面)。

联系电话:0931-6136633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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