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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一万元辩称是借款 原七里河区建设局书记赛某一审被判五年半

兰州晚报 2014-11-28 12:09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感谢费,以急需用钱为由张口索贿。在案件审理时,涉案的原七里河区建设局书记赛某自辩称:“张口索贿其实属于民间借贷。”昨日,记者获悉,红古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借钱没写字据、至今不还,民间借贷一说不予认定。”

案情:拿下项目收受感谢费

现年56岁的赛某原系七里河区建设局书记,被捕前系七里河区林业局党组书记(正科级),2014年5月22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批准逮捕。

红古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至2010年6月,赛某任七里河区建设局书记。2007年至2009年间,赛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挂靠在甘肃红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王某某请托,帮其承揽了七里河区辖区小街巷道路整治工程。为表示感谢,王某某在2007年年底来到赛某的办公室,送给赛现金20000元;2008年四五月和2011年5月,赛某找到王某某,声称“有急事需要用钱”,向王某某分别索要现金30000元和10000元。对于以上收受、索取的钱款,赛某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及房屋装修。案发后,赛某退清全部赃款。

辩解:不是受贿是民间借贷

针对以上事实,检察院指控赛某涉嫌受贿罪。案件在审理中,赛某提出:“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涉及的10000元应属于民间借贷,且2011年时自己不再担任七里河区城建局党委书记,对王某某而言已无职务便利,不能将10000元计入受贿总额。”

对于以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索要该款后,赛某没有出具任何借款借据,且至今未归还。故此,对赛某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赛某全额退清受贿款项,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赛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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