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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进低出”骗的受害公司破产被告人在庭审中辩称对方违约在先

鑫报 2013-02-28 16:30 大字

◇记者耿睿

鑫报讯先利用“高进低出”手段让对方尝一点甜头,以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再诈骗对方资金。今年51岁的赵恒祯,就是利用这样的方式骗取对方公司281万元,而受骗公司则因为“亏钱又赔货”最终破产。2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恒祯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法庭上,被告人赵恒祯否认公诉机关对自己的指控,并称是对方公司违约在先。

51岁的赵恒祯是青海省湟源三木硅业有限公司法人。2003年7月17日,他同刘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以三木硅业有限公司名义与甘肃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三木公司向该公司供应硅铁1000吨,单价每吨4650元,总价465万元。几天后,赵恒祯,刘某则以公司名义,与青海某铁合金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以单价每吨5193元,总价519.3万元购买硅铁。在高于自己的销售价购买到硅铁后,铁合金公司将1080吨硅铁发往天津港,由进出口公司提货。

购买了1000吨却多收了80吨,进出口公司此时便已经对三木公司深信不疑。2003年8月期间,赵恒祯以公司的名义又与进出口公司签订了两份总价值520.8万元的《供销合同》。此后,赵恒祯又再次分两次以高价从铁合金公司购买硅铁再发给进出口公司。如果按照赵恒祯与自己“上家”和“下家”分别所签订的合同来看,进出口公司支付给了赵恒祯货款890万元,赵恒祯却要向铁合金公司支付1000多万元的货款。

然而赵恒祯却只向铁合金公司支付了890万元中的600.6万元,剩下281.4万元,则被其据为己有。由于赵恒祯没有向“上家”铁合金公司支付足够的货款,铁合金公司自然停止了供货。如此交易,吃亏最大还是进出口公司,钱出去了,货却没有收到,最终只得破产。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赵恒祯则全部予以否认,并称进出口公司只支付了650余万元的货款,还有230余万元没有支付,所以是对方违约在先。况且为了还债。自己还把公司进行了抵押,用公司做抵押再去诈骗,这于情于理都说不通。公诉人则认为,赵恒祯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采取高进低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再进而骗取货款,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诈骗,况且赵恒祯的公司根本没有生产硅铁的能力,而对于赵恒祯所说的抵押公司还债,公诉人称当时赵恒祯的公司已经欠下了1800多万的外债可以说是千疮百孔,怎么可能再去还债,所以被告人赵恒祯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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