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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会上“冬季供暖”成为热词之一 委员建议供热收费取消公摊面积

兰州日报 2010-02-02 06:43 大字

暖气温度高不高、是不是要涨价、有没有优惠政策……冬季取暖是北方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每当寒冬降临,大家最关心的话题除了供热还是供热。在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冬季供暖也成为热词之一,委员们给予了高度关注。周迎平等委员提出《关于更加注重改善民生 健全和谐供热机制》的提案,从“热”商品定价不合理、管网维护费用该谁付及“热”产品质量无从保证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一一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问题一:“热”商品定价不合理 公摊面积照收不误

提案中提出,目前,一般不带供热设施的公摊面积最少也占建筑面积的8%,有电梯的住房甚至达到20-30%。以兰州肉联厂住户为例,该厂48名住户以往按《兰州市供热条例实施办法》以房本建筑面积缴纳采暖费,2009年冬季,供热单位又新增了11平方米/户的公摊面积收取采暖费,这为住户带来了不小的经济负担。对此,有关单位虽然也认为不合理,但却不愿取消分摊给住户的采暖费。

建议:供热收费取消公摊面积

提案指出,公摊面积都不是经权威机构测定的,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缴纳没有供热设施的公摊面积采暖费不科学不合理。因此,提案建议,应借鉴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决定,供热收费取消公摊面积,仅按套内使用面积收费。

问题二:“户间传热热用费”收得很莫名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市民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难以承受大幅上涨的供热费用,而不得不选择拆除、锁闭供热设施。但这部分群众却还要缴纳供热期热费总额10%的户间传热热用费。周迎平认为,“户间传热热用费”增加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而这种“雪上加霜”的做法不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更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建议:“户间传热热用费”该取消

周迎平认为,损害群众利益的“户间传热热用费”应该取消。像山东省潍坊出台的《潍坊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申请停止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在10日内予以核定;对于不侵害其他用户用热利益,不影响供热单位正常供热的,应当予以同意并由供热单位拆除、锁闭用热设施,因拆除、锁闭用热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他建议,应效仿潍坊市的这项规定,积极保护群众切身利益。

问题三:用热户单独承担供热管网维修费不合理

目前,供热管网维修费是由用热户消费者独家承担的,按《供热管理条例》规定,用热户是不能擅自做主维修供热管网的,需要供热方提供专业人员才能施工,但相关维修费用却仅由消费方单位或个人承担,受益的供热方却不承担任何费用,太不合情理。提案认为,如此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急需整治。

建议:管网维修应多方承担

提案建议,用热户原有供热管网及设施都已包含在所要购房屋或所居住房屋之内,供热方为居民消费者提供保质保量的“热”商品收取采暖费,所经营运行的热管网也应该是谁受益谁维修。在供热长期运行经营过程中受损所需维修的管网,也应按市场运作规律由国家财政、供热单位、用热户三家共同承担。

问题四:“热”商品难以按质论价

在冬季供暖中,温度不达标,“热”商品出现“短斤少两”的现象时有发生。提案中提出,几乎所有商品都有实行“三包”规定,但高价格的“热”商品却无法退换,消费者只能自掏腰包另外想办法取暖,自身利益无从保证。

建议:分户计量 按月收费 

提案建议,供热单位应在多方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查找供热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应先积极与用热户签订供热合同,规范约束供需双方的行为。在此基础上,尽快推行按月收取采暖费和供热分户计量收费办法。

提案还就加强供热成本的透明化、建立煤炭与供热价格的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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