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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看车棚老职工状告“东家”终获赔

兰州日报 2010-01-25 06:48 大字

【本报讯】 王花是兰州石油化工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年近50的王花,无故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感到不平的王花最终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将“东家”告上了法庭。日前,西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王花自2001年2月1日起与被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担任家属区车棚管理员长达近7年。2008年4月,单位没有任何理由让她离职不再聘用。王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单位支付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针对王花的诉讼请求,中石油兰州公司辩称,王花与单位于2008年4月就解除了劳动关系,2009年1月才向仲裁委提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王花提请劳动争议诉请的时效。原告王花于合同期满后不离开岗位,造成四个月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并无责任,在此期间已向其发放了工资,故不应再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花是在2005年后身份由农户转为非农户,故被告应对其2005年至2008年4月期间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予以缴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王花2008年2月至4月的工资2364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94元;并退还原告王花1000元押金;同时,被告为原告王花向社会保障部门补缴应由单位承担的2005年至2008年失业保险金及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由王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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