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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将用1年9个月时间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农民为承包经营权人70年不变

兰州日报 2009-12-20 07:04 大字

本报讯从2010年1月开始,兰州市将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用1年9个月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此次改革中,集体所有商品林公益林为改革主体,农民为承包经营权人、承包期70年,经营林地林木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

集体所有商品林公益林

为改革主体

据悉,此次改革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和公益林。公路、铁路通道绿化、环城绿化和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各县区结合实际自己确定。南北两山绿化工程范围内、移山造地范围(青什片和沙中片)内的集体林地以及县区政府所在地和已经上级批准实施的各类开发区面山范围内的集体林地不包括在此次改革的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农民为承包经营权人

70年不变

本次改革确定,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  

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户籍人口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对立地条件差、林木生长差异大、分布不均的林地可按照“按人核算、分户划片、林木估价、差额平衡”或“林地分级、分户划片、等级自选、按级平衡”等方式将林地划分承包到户。

对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集体股份合作经营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林地经营权

可转包、出租、转让

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危害区域的商品林,承包经营者可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生态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和不破坏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可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发展林业经济。

同时,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出资、合作条件,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凡自愿流转的,要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及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流转但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善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集体统一经营的、面积较大的山林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评估,提前进行公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报乡镇政府批准,并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林地林木

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

农户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收益,全部归农民所有。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涉林收费项目外,各地自行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以保障林木经营者的收益权。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等费用(省政府规定减免的除外),安排被征收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县区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报酬,明确管护责任。集体林权改革收益大部分应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增加村民收入,对部分用于生态建设的,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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