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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差 退费难落实处

兰州晚报 2009-10-27 20:56 大字

暖气费一分钱没少交,但暖气却温度不达标

本报讯 2008年-2009年采暖期,由于供热设备和管网出现技术性问题,导致“二热管网”部分地区中断供暖6天,最终,兰州市热力总公司给受影响的热用户退了6天取暖费。除此之外,似乎还未听说过哪家供热站因住户室温未达18℃而退费。昨日,本报8403333热线电话接到不少市民投诉:“我们家暖气常常不达标,供热站为何从来不退费?”记者采访兰州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时得知,《兰州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应向用户退还热费有明确规定,但一些用户表示,由于可操作性差退费无法落到实处。

市民   暖气如果不热理应退费

以前,供热是福利,自己一分钱都不掏,既使因为种种原因暖气不是很热,也没几个人去向供热站讨说法。供热制度改革后,为数不少的供热费要自己掏腰包,大家就开始关注供热质量了,一分质量一分价钱嘛!10月23日,本报供暖热线8403333一开,马上就有很多人反映各种各样的供热问题,家住旧大路119号财政厅家属院的秦先生向本报投诉:“我家里连续两年暖气不热,供热站又没有任何改进承诺,只强调不按时缴费,要按规定处罚。那室温不达标,供热站凭什么收全额暖气费。”手机尾号为4156的张先生讲,他家住在一楼,家里温度一直在15℃左右徘徊,这种情况应如何缴采暖费?

调查   退费虽有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兰州市供热管理办法》对供热质量不达标应如何向用户退还热费有明确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24小时以上供热质量不达标并经供热管理机构核实,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内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半额热用费;低于室温合格标准2℃以上的,供热单位按日向热用户退还低温期的全额热用费。”

规定是有,可操作性却不强。供热站认为,是否达标不能以用户自测温度为标准。但西园小区王先生来电说:“我们自己用测温器测量的室温只有十四五度,可供热站的工作人员到第二天来测温度,家里却变热了,等他们一走没几天,室温又降下来了。这又是为什么呢?”有住户反映,投诉和测温之间有时间差,测温度前,锅炉房多加点煤,温度自然就上去了,等测完温度,室温又降下去了。住户也拿供热站没办法,因为住户自己测的温度供热站不认可。

疑问   供热站的测温比例是否达到?

《兰州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可是究竟有多少供热单位是这样做的?家住王马巷的赵女士讲:“我住了10年,供热站从来没有上门测过温度。”小灵通尾号为5502的赵先生说,既然热是商品,就应遵循市场规律,随行就市不合格的产品当退则退。

“供热企业对用户应该有一个承诺,比如从用户投诉到上门测温,再到解决问题最长是多少时间,只要信息畅通了,服务自然跟上去了,不能等用户哪里出现问题,才出面解决,而是要主动的、大面积的上门测温度,将潜在的投诉降下来。”一位供热站负责人说。“只有服务好了,投诉率低了,收费率才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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