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兰州日报 2020-09-03 03:41 大字

【本报讯】近日,皋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宝、马某宝、李某学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抢劫一案公开宣判。

皋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宝、马某宝、李某学、杨某林、杨某玉经商议后,通过网络平台等途径搜罗建筑工地用工信息,刻意隐瞒回族身份,借机假意应聘用工并提出苛刻条件,敲诈建筑工地招工人员钱财,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杨某宝、马某宝、李某学、杨某林、杨某玉备好车辆用于运送人员,购买行李作为道具,联系山西籍被告人李某存、张某明、骈某明、赵某义、刘某平等人充当建筑工人,被告人孙某连充当工人或厨师,于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先后聚集在山西省太原市火车站附近的宾馆旅店以及兰州市火车站附近的宾馆住宿,辗转于山西省境内和甘肃省兰州市境内建筑工地,采取纠缠、哄闹、要挟、威胁等手段,以赔偿租车费和误工费等损失为由敲诈招工人员钱财。上述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敲诈建筑工地招工人员钱财为业,先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二十一起,并于敲诈钱财过程中实施一起抢劫犯罪行为,形成以被告人杨某宝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宝、李某学、杨某林、杨某玉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存、孙某连、张某明、骈某明、赵某义、刘某平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侵犯了招工人员的财产权利,严重扰乱了建筑行业领域的正常生产和劳务用工市场秩序,破坏了回族务工人员的群体形象,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皋兰县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对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杨某宝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对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没收供犯罪所用车辆及手机等作案工具,并责令被告人退赃。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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