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兰县人民检察院“临界预防” 助涉案未成年人远离犯罪

兰州日报 2018-05-24 04:07 大字

【本报讯】“谢谢检察官对我的教育,我认识到自己错了,非常后悔,由于我的过激行为不仅给他人带来了伤害,也让我的父母为我操心,以后我一定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感谢未检检察官对我的教育。”这是不久前皋兰县检察院收到的一封涉案未成年人递交的思想汇报中的一段话。

皋兰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未检组办理一起涉案10人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钱某以皋兰某中学学生赵某之前在皋兰县广场将其殴打为由,2017年11月下旬一日晚上10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张某等10人在皋兰县某镇村民聚居区小巷内,持刀将放学回家的学生赵某砍伤。经皋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此案中钱某等8人被皋兰县检察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张某由皋兰县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承办人发现本案另一涉案人孙某,因犯罪时未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未追究刑事责任。为了给临界未成年人敲响人生的警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该院及时开展了涉案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教育活动。

“帮教效果如何,涉案未成年人的后续表现怎样,我们都会持续关注。”该院未检组检察官说。5月14日,皋兰县检察院未检组、派驻镇检察室和县公安局石洞派出所联合开展了涉案未成年人孙某及其监护人临界预防教育座谈会。通过开展此次活动,临界涉罪未成年人吐露了自己的心声,剖析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交友不慎的危害后果,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认真学习,做一名对社会有益的人。最后秉持少年司法的理念、运用少年司法的方式方法,该院未检组与涉案未成年人孙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签订了帮教协议书,定期进行跟踪回访。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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