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公布 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西部商报讯(记者 樊丽)6月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对2013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的4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布。此次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展示了全省检察机关全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做法。
部分案例
高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皋兰县某中学高三学生高某某(17岁)由于看到同学将自己的照片“丑化”,并在网上发布,遂购买了净重5克的毒鼠药一包,投入本班饮用水的保温桶中,当日,有8名同学饮用此水。后高某某担心造成重大后果,便主动告知,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皋兰县检察院对高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处理。
典型意义 此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有关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十大典型案(事)例之首予以发布。检察机关深入开展社会调查,慎重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并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和干预,是促使其重拾生活信心,顺利回归家庭、社会的重要原因。
王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因被害人冯某某(女,在校学生,16周岁)拒绝与王某某(24岁,社会无业人员)继续交往,王某某遂纠集郭某等人(均未满16周岁),对冯某某实施殴打和侮辱,致冯某某受轻微伤。其间,用手机对殴打过程进行摄像,后传播至互联网,3日之内该视频点击量达29.2万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对王某某、郭某等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成年人纠集在校学生对在校学生实施欺凌和暴力行为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对成年犯罪嫌疑人从严从快批捕和起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同时密切关注网络舆情,通过及时跟帖和释法说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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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皋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