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协同发展实现长效治污

陇东报 2017-04-21 06:04 大字

4月18日,庆阳市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赴皋兰县中铺子垃圾处理焚烧厂,调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贯彻执行情况及垃圾处理焚烧厂固体废物处理情况。在调研座谈会上,人大代表就庆阳市固体废物处理情况纷纷建言献策。(相关报道见4月19日《兰州日报》1版)

高密度的环保督查行动,显示出各级部门对环保工作的重视,有助于实现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期高压态势。而要将对环境污染的高压态势持续保持,长效机制必不可少,需要在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提升公众参与度等方面齐下工夫。

首先,必须加快制度建设,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错误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干部要终身追责。要加强对各级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考核力度,将环保督查制度常态化、制度化,通过不定期的督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每个监管部门都要看好自己的“责任田”,各个监管部门要做到通力协作,使污染企业难钻空子。

其次,要提高公众对环保治理的参与度,如今,环境保护早已不是一两个人的小事情,而是事关全社会的大事。众所周知,环保方面公众参与的发展程度,直接体现一个地区的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的发展程度,公众参与程度越高,环境保护就越有力。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欧美发达国家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公众爆发大规模的游行示威和环保运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开发、保护逐渐制度化,如今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已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我们看到,在我国随着公众对生存质量要求、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要求参与环境保护的诉求也日益高涨。新修订的环保法作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也将“公众参与”列入环境保护的原则,并在第五章中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做出了专章规定,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对于保障公众参与权利具有很大的意义。政府应该把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作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环保事业的同时,也要重视反映社会公众的呼声,将普通公民对污染源的检举和揭发公之于众,以督促排污企业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信息公开是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和明确环境信息的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在当前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推动公众参与环保,既是保障公民权利、推动法治建设,也是确保环境决策科学透明的重要举措。治理污染离不开“协同”二字,而治理方式也要从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多方制衡转变。环境执法要硬,而各种社会监督的软约束也要及时跟上,这样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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