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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检察院对不起诉案件进行首次约谈

兰州日报 2016-11-16 00:00 大字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拓展预防渠道,增强预防效果,有效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根据《甘肃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办法》有关规定,11月15日,皋兰县检察院对一起不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的两名不起诉人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约谈。该案为皋兰县检察院针对不起诉案件开展的首例预防职务犯罪约谈。

此案由皋兰县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郭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县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皋兰县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后,以玩忽职守罪做出了不起诉决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符合《约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后,证明涉嫌职务犯罪,但情节轻微,作出撤案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预防职务犯罪约谈对象。

在皋兰县检察院公诉科做出不起诉决定后,向预防部门提出约谈建议,将该案移送预防部门。皋兰县检察院预防部门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约谈条件,报经检察长决定后,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约谈前5日向被约谈人送达了《预防职务犯罪约谈通知书》,了解了被约谈人的基本情况,明确了约谈的主要内容。约谈会同公诉科办案人员一同进行,由于案件中此二人存在共性问题,据此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制作了约谈记录。

约谈中剖析了发案原因,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责令纠错,明确严肃地指出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针对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提出了:积极反腐倡廉,建设廉洁队伍;严格规范执法,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法治思维等三点建议,帮助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被不起诉人表示诚心悔过,完全接受约谈要求,并出具了廉洁自律保证书。约谈后,被不起诉人就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向皋兰县检察院预防部门进行了书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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