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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原因引发泥石流两官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陇东报 2016-05-05 18:57 大字

【本报讯】皋兰什川“1.28”泥石流事故,牵出了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虎某,该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辛某玩忽职守案。5月3日,记者获悉,安宁区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虎某、辛某均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013年4月,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开始在皋兰县什川镇大奔头山进行平山造地工程建设(什川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平山造地工程采用水冲式泥浆淤埋、冲填的方式进行,先后在大深沟内建成2座简易土坝。2015年1月28日上午11时许,淤地坝溃坝,引发泥石流事故。经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大奔头大深沟整个流域的调查分析,认定恒远公司“1.28”事故系一起人为活动引发的责任地质灾害事故。恒远公司违规组织项目建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实,在恒远公司违规组织项目建设期间,皋兰县什川镇政府曾先后多次向恒远公司发出责令停工,进行整改通知,恒远公司一直未予整改。什川镇政府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就该项目坝体内泥浆没有及时处理极有可能引发特大泥石流灾害问题,于2014年2月27日以什政发(2014)31号文件向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关于制止甘肃恒远公司大奔头山开发项目的报告》,请求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此问题。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某将该事项批示交给虎某(时任该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处理。虎某于同年3月3日将该报告批转给了该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辛某。辛某遂带领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李某、魏某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后将检查情况向虎某口头做了汇报。此后,虎某就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既未向该局局长汇报,也未亲自前往隐患现场进行查看,更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发生泥石流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5万元。

安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虎某、辛某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综合“1.28”事故的成因、经过及本案事实、情节,法院最终判决二人免予刑事处罚。

□兰州日报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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