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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官员被判玩忽职守罪

兰州晚报 2016-05-04 15:49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人为活动引发泥石流事故,致使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5万元。在此起事故的追责过程中,安宁区法院认为,原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虎维明、原皋兰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辛振先构成玩忽职守罪。昨日,该案判决公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公司)开始在什川镇大奔头山进行平山造地工程建设(什川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先后在大深沟内建成2座简易土坝。2015年1月28日淤地坝溃坝,引发泥石流事故。

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及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对大奔头大深沟整个流域的调查分析,认定恒远公司“1·28”事故系一起人为活动引发的责任地质灾害事故。恒远公司违规组织项目建设,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在恒远公司违规组织项目建设期间,皋兰县什川镇政府先后多次发出责令停工,进行整改通知,恒远公司一直未予整改。什川镇政府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就该项目存有隐患问题于2014年2月27日以“什政发(2014)31号文件”向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上报,请求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徐某将该事项批示交给时任副局长的虎维明处理。虎维明于同年3月3日将该报告批转给了时任该局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辛振先。辛振先遂带领该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后将检查情况向虎维明口头做了汇报。此后,被告人虎维明就该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既未向该局局长汇报,也未亲自前往隐患现场进行查看,更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最终导致发生泥石流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5万元。

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辛振先在对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大奔头山“什川文化体育休闲基地项目”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在土地平整时非法占用未利用土地。经现场勘测,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288000平方米(432亩)。皋兰县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于2013年9月4日以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7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44万的处罚决定。该决定做出后,甘肃恒远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被告人辛振先作为此案的承办人,未按工作流程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程序,给国家造成了144万元的罚没收入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虎维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辛振先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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