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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行人坠入窨井受伤 该谁担责

甘肃日报 2015-05-18 14:27 大字

以案说法:行人坠入窨井受伤 该谁担责

本报记者 沈丽莉

行人坠入窨井的事故时有发生,那么发生了这种意外,到底该谁来担责?近日,兰州中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2013年7月25日晚11时许,在皋兰县北辰路上行走的马某,不慎掉入一没有井盖、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窨井中,经医院诊断为腰部骨折。后经鉴定,马某为十级伤残。随后,马某将皋兰县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皋兰住建局”),以及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人管道公司”)起诉至皋兰县人民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查明,2013年4月,皋兰住建局立项对皋兰县北辰路进行路面翻修,同期需在路面下方埋设管线的相关单位也进行施工作业。根据伤者马某的指认和法院现场勘查,涉案窨井为地下管线的检查井,井壁上可看到地下预埋管道的口子,但管道内还没有穿入通信线缆,无法确定地下管道及检查井的所有人。

而在面对“窨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到底是谁这一侵权责任主体时,作为主管部门的皋兰住建局没有到庭应诉、不派人员协助勘查现场,致使无法查清涉案窨井的建造者或所有人。

法院一审认为,在该起窨井伤人案件中,皋兰住建局未尽到相应审批及监管处罚等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应赔偿各种损失55464元中的70%共计38825元,扣除中人管道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剩余33825元。马某夜间行走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对损害结果自担30%,即16639元;而中人管道公司,鉴于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窨井的建造人和所有人,故不担责。

一审宣判后,皋兰住建局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皋兰住建局认为,其与中人管道公司已经签订了《皋兰县地下弱电管网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该管网施工、管理都归属于中人管道公司,上诉人不再是管理人,故不应担责。

兰州中院在二审中查明,施工方中人管道公司在施工作业期间,不能有效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方皋兰住建局,存在管理疏漏和缺失致人损害,二者都存在过失,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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