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大棚被推平养老中心要拆除 七里河区法院发布两起行政案件审理结果驳回两案原告起诉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自称拥有合法所有权的养殖大棚,在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的过程中被土地征收部门推平拆除。大棚拥有者起诉至法院,状告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声称通过相关政府和部门批准的酒店式养老中心,在一纸决定中变为“不该有的项目”。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建设者在限定时间内拆除地上建筑,并承担罚款。对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建设者表示不服,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他向七里河区法院递交诉状。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对外公开宣布以上两起案件的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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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主人起诉新区土地征管中心主体不适格被驳回
原告孙维诉称,自己拥有皋兰县西岔镇中川村1901号住宅、养殖大棚及土地所有权。2014年6月29日,被告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制作了针对原告的《保护性(施工)通知书》,告知原告,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及重大项目建设有序推进,特进行保护性施工(拆除)。7月11日,土地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对孙维及其家人采取控制措施后,将养殖大棚拆除。孙维认为,兰州新区土地管理中心在没有履行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行拆除养殖大棚的行为违法,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养殖大棚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里河区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认为,本案中兰州新区土地征收管理中心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亦没有证据显示有其他行政机关的委托,故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作为本案主体不适格。法院据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维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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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行政复议期间提起上诉法院不受理
原告甘肃元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8月28日,原告向西固河口乡政府及被告申报了“甘肃元泰酒店式生态养老院项目”,该项目得到了相关政府和部门的批准。随后,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该项目目前已建成,主体设施已完工,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2014年11月17日,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原告自行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有土地。二、对非法占有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共计20000元的罚款。三、逾期不执行的,被告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处罚决定书,原告认为应当撤销。于是,原告将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告上七里河区法院。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标的物为土地,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其次,本案原告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后,2014年12月2日西固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为60日。2014年12月9日,原告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起诉应不予受理。综上,七里河区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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