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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次品以罚代刑正副局长双双获罪 皋兰县质监局两领导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兰州晚报 2013-12-19 13:02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明知生产的钢材为不合格产品,身为监督部门的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将生产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是采用以罚代刑的方式处理此事。12月17日,记者获悉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局长因此事被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靳某、董某分别被任命为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局长。在二人管辖的范围内,由谢老板负责的皋兰鑫通焊管厂和张老板经营的铸造厂可谓问题多多。2009年至2011年,该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以上两家厂子均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为此,该局连续在2009、2010、2011年分别对谢老板和张老板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据统计,3年里共查获皋兰鑫通焊管厂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等45吨,罚款15万元;查获铸造厂不合格货物40吨,罚款15万元。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谢、张生产的钢材为伪劣产品。

针对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以上处罚方法,皋兰县检察院认为并不合法。身为监督局局长和副局长的靳某、董某明知谢、张二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但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致使二人连续3年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材。皋兰县检察院随后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将靳某、董某诉至法院。

皋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靳某、董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鉴于两人在侦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决:靳某、董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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