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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钟文静庄浪小学生孔瑞瑞被车撞伤因肇事者无力支付

兰州晨报 2013-09-13 13:32 大字

制图/钟文静

庄浪小学生孔瑞瑞被车撞伤,因肇事者无力支付医疗费而陷入困境的消息,经本报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发现,乡村公路发生这种情况绝非个例——机动车辆无保险,驾驶人员未培训,一旦事故致人受伤,若肇事者逃逸或经济窘迫无力筹钱,往往使双方陷入困境。这一问题不仅困扰着交警部门,也让受害者家庭深受其苦。虽然甘肃省自2011年就已出台《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但很多受害者仍不知道该笔救助基金在何处申请抑或如何申请。   

现象篇

1 肇事者虽配合但无力赔偿

2月27日,9岁的庄浪县三合小学四年级女学生孔瑞瑞在学校门口横穿马路时被货车撞伤。虽经半年治疗,但依然处于昏迷状态。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但肇事者无力筹钱,而伤者自家经济也很困难。对于肇事者自称今后打工陆续筹钱为伤者治病的承诺,也是远水难解近渴。躺在病床上的小伤者急等救命钱,却又无可奈何。

今年8月初,312国道榆中三角城段,一辆摩托车将一名花甲老人撞伤,肇事者系当地农民,没有驾照,其摩托车无任何保险。事发后,肇事者倾尽所有还不够交住院押金。好在其众亲友帮忙,东借西凑,最后终于为伤者支付了6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双方就此事协议和平私了。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亲友不管,肇事者自身也无力筹钱,由于没有逃逸且未造成人员死亡,虽无证驾驶,但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即便法院判决,对民事赔偿部分肇事者也无力执行。而在农村,农民仅有的宅基地、耕地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买卖,即便有人接收也卖不了多少钱。”一名当事人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后说。记者发现,此类问题并非个案,在农村比比皆是。

2 受害者赢了官司也无奈

2012年10月18日,小佳乐和几个小伙伴在天水市麦积区中滩镇刘杨村公路上被大货车轧伤,肇事车逃之夭夭。这个身世坎坷的孩子,母亲在其4岁时离世,聋哑父亲和年迈的奶奶照料着小佳乐兄妹三人,家中经济非常拮据。突如其来的横祸让家人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2006年5月14日晚10时许,平凉人李明驾驶一辆奔驰轿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榆中和平段,追尾撞上同方向前行的一辆车。肇事后,李明驾车逃逸途中,又与邴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导致邴某二人受伤,李明第二次逃逸。经榆中交警大队认定:李明负全责。此案交警协调无果后,李明被伤者告上法院。榆中法院判决李明赔偿邴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万余元。虽经过交警部门裁决和法院判决,但因李明一直不露面,致使受害者多年来仍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事发后,李明的妻子声明和丈夫已经离婚,家中无财产。这起拖延了7年的交通肇事案,虽经交警部门调解和法院判决,却因为肇事者一直“玩失踪”而多年得不到执行。“即便找到了肇事者李明,其仍然拿不出钱履行赔偿怎么办?”当事人和法院对此都很没底。

调查篇

1 农民驾驶员大多没有经过正规培训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和“村村通”计划的实施,乡村道路状况逐渐得到改善,同时,农民收入增加,很多家庭都购买了摩托车、农用车甚至小汽车。这些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在给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

“我们的交通安全知识基本都是自己从电视上学来的,从没有见到过交警部门下乡普及过交通知识。”皋兰县石洞乡村民杨先生告诉记者。来自榆中跑运输的货车司机滕先生说:“如今,农村家庭经济宽裕了,以前的自行车淘汰了,农民们买辆摩托车或小汽车代步,但不经过任何技能培训,只找个熟人带几天就可自己摸索着上路,驾驶摩托车不戴头盔、肇事之后随意逃逸等现象很多。”

记者调查发现,除了缺乏交通安全知识外,驾驶员未经任何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以及车辆无牌无照,人员无证或醉驾等情况比比皆是。另外,无论行人还是车辆都不按照交通规则行走也是事故频发的原因。同时,大多数机动车辆都没有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拿不出钱,往往让伤者陷入困境,一旦肇事者逃逸,在没有定位系统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警方侦破案件难度也很大。也有很多当事人事发后不向警方报案,而是双方协商私了。

2 制度缺陷赔偿问题难以解决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按照规定,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为伤者支付医疗费,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它赔偿金。同时,机动车如果参加了保险,可以把相关的手续以及交警的处理意见先拿到保险公司去,让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医疗费,也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伤者的医疗费问题。然而,由于一些肇事者逃逸或肇事者无力为受害者支付医疗费,让交警部门也感到头疼。对于法院而言,如果肇事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赔偿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在肇事方不能支付抢救、治疗的费用时,就应该启用社会救助基金来对当事人实施救助措施。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救助基金也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一部分要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些人士呼吁,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解决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无法得到救助的问题。

“有时候,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受伤的不仅仅是受害者,有不少肇事者也如受害者一样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生活也非常困苦,更谈不上有能力来赔偿受害者。希望加大对经济困难的受害者的救助力度,扩宽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受害人,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建立执行救助制度,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经济困难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时启动救助机制,从而形成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合力。”一些人士呼吁。

3 救助基金出台两年鲜为人知

记者获悉,2011年甘肃省就已出台《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设在省财政厅,依法筹集和管理省级救助基金,按照统筹使用的原则,向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达资金,但不直接对当事人和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省、市州、县市三级均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名称统一为“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该“办法”第八条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记者发现,近几个月,嘉峪关、平凉、庆阳等地相继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兰州以及附近郊县,仍然鲜有人知晓此“政策”,很多受害者亦不知所以然,因此该政策有待进一步深化。

对此,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俊富表示,希望相关立法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解决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无法得到救助的问题。财政部门、执法单位应将该救助基金落到实处。同时,希望能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此问题,强制车主在购买车辆时就购买保险。

本报记者 张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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