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队长受贿 5.1万元再过堂兰州中院二审未当庭宣判
本报讯 原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朱某某,因收受他人贿赂5.1万元,被皋兰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结果,朱某某不服,他以“判决未体现宽大原则”等理由提起上诉。3月15日,此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审理,该案未当庭宣判。受贿5.1万 一审领刑5年
2012年6月,检察机关在侦查颜承鲁职务犯罪一案时,接到举报称,时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朱某某存在受贿行为。随后朱某某被传唤至检察机关,坦白自身问题。
经皋兰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底,因个人私事急需用钱,朱某某想到兰州某报废汽车回收中心经理倪某在业务上需要帮助,于是他打电话向倪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在办公楼下,倪某将钱款交给朱某某。
2012年3月的一天,康乐县某银行工作人员马某,为了让朱某某帮忙调整其运营的大巴车线路,向朱某某行贿1万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黄某为了让朱某某照顾自己兰州至温州的客运车生意,每年以拜年名义,向朱某某行贿共计1.8万元。除此之外,当某些公司运营大巴因无照运营被查扣后,便有“中间人”找朱某某帮忙解决,利用职务之便,朱某某总能将车辆顺利放行,每每事成后,朱某某便会得到不少感谢费。
综上所述,朱某某在担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2012年11月,皋兰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对此判决,朱某某以“一审判决未体现宽大原则”等为由,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
不服一审 提出上诉
昨日,案件在进行二次开庭审理时,朱某某多次强调,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的,法院应该认定属于“投案自首”。
除此之外,他认为一审法院在受贿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不妥,“首先,有部分钱款属于朋友过年馈赠,且馈赠金额未明显高出普通数额。其次,在这5.1万元受贿款中,至少有5000元用于办理购物卡发放给单位女同志,此部分不应累计在受贿钱款中。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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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皋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