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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拉子”工程泡坏房屋谁之过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施工方、邻居都有责任

兰州晚报 2012-06-29 16:24 大字

本报讯一觉醒来,家住皋兰县黑石川乡和平村村民肖先生发现,自家房门打不开了。找了半天原因才发现,是邻居家自来水龙头发生意外,大量自来水流出后造成肖先生家地基下沉,门打不开。正当肖先生为5间受损房屋闹心时,他意外得知,自来水泄漏并非意外,而是自来水入户工程尚未竣工,村委会便通知村民投入使用而导致的。看着岌岌可危的房屋,肖先生决意用法律手段维权,他一纸诉状将自来水入户工程的投资商、承建商、还有邻居告上法庭。昨日,皋兰县法院一审宣判了此案。 

“自来水入户工程”惹麻烦

本着方便村民的想法,黑石川乡和平村委会决定实施自来水入户工程,工程投资由两部分构成,村委会投资一部分,另一部分由村民自筹,该项目的承建商为李某。2010年9月20日,该项工程安装完工,同年10月2日试通水。然而仅仅过了一个多月,11月22日早上,肖先生的5间房屋便因被水浸泡,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现象。肖先生将三方告上法庭。

“问题”工程究竟谁的问题

接到诉状后,三被告方均表不解,工程投资方黑石川乡和平村委会表示,早在试水阶段,村委会便发现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为此,他们通知了承建商李某,李某称“通知农户将闸关闭,并操心扎好龙头”,村委会也曾通知了各农户。

针对以上说法,承建商李某表示:工程尚未竣工时,他发现管子未扎紧,便通知了村委会,并说明如发现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为此,村委会也出了证明。

而水管出现松动的邻居,他认为此事件与自己无关,倍感冤枉的他说:“既然工程未竣工,为何要通水,损害群众。”

一审判决三方共同担责

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定肖先生房屋受损是因邻居家自来水龙头松掉水流出造成,肖先生家房屋重置费用为58650元。法院认为:黑石川乡和平村委会作为该工程的发包和组织者,疏于管理,主观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水龙头松掉”是因承建方李某的技术质量不过关,因此,李某也需承担主要责任。而“邻居”作为自来水入户工程受益者,对自家水龙头未尽监管职责,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黑石川乡和平村委会赔偿损失的45%,即28192.50元;李某赔偿45%,即28192.50元;邻居赔偿10%,即6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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