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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7万元、受贿7000元,一审被判3年后检方认为量刑畸轻提起抗诉 什川镇卫生院原院长刘海文贪污案昨日二审

兰州晨报 2011-11-25 09: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洁)皋兰县什川镇卫生院原院长刘海文利用虚开发票加大报销额度等多种手段,涉嫌贪污7万元公款,并受贿7000元。今年6月,皋兰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刘海文有期徒刑3年后,检察院提出抗诉,刘海文亦不服上诉。11月24日,兰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上诉案时,刘海文仍旧语气强硬,当庭喊冤,检察员及辩护律师就事实及量刑展开多番论战。该案将定期宣判。

现年42岁的刘海文原是皋兰县什川镇卫生院院长,在卫生院工作20多年。2005年,刚被任命为院长的刘海文大刀阔斧地搞改革:换掉使用多年的“x光机”,请大医院专家坐诊等,直至即将卸任的2010年,刘海文共争取到近200万元的各级财政支持,这也使得什川卫生院的医疗条件位列全县7个卫生院之首。在这同时,刘海文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

据皋兰县检察院指控,2007年,刘海文以“接专家”等各种名目,于当年6月至12月间分三次从单位小金库支取3.6万元,购买了一辆桑塔纳轿车自用。2008年冬季,什川镇卫生院与什川中学商定由学校供暖,卫生院交付2.5万元取暖费。付费时刘海文找人虚开了两张购买煤炭的发票,并在发票金额上共计加大22210.6元,报销后刘海文将其中2.1万元侵吞。

2010年8月,刘海文得知自己的工作职位即将变动,遂加大马力虚开了金额为5700元的电脑主板发票一张、金额2800元的加油发票5张,以及利用本单位购买医疗器械之机,于2010年8月12日加大心电图发票金额,购买45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报销后将1.3万元的财物占为己有。

据了解,刘海文在任职期间,共将7万元占为己有,还收受了医药公司销售经理段某及甘肃某装饰公司经理徐某送上的贿赂7000元钱。皋兰县法院一审认为,刘海文购买轿车、笔记本电脑等指控事实,因相关证据不清,不足以认定其占为己有,因此认定刘海文贪污公款2.95万元,受贿7000元,因此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判处刘海文有期徒刑3年。

当天庭审中,兰州市检察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量刑畸轻,因此提出抗诉,而刘海文也称车均用于公务,且一年后自己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此车,并称自己没有贪污的故意,这些指控的钱均做“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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