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时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一公司被罚42.5万元

济南日报 2021-10-05 19:48 大字

本报10月4日讯(记者冯瑜)企业生产时未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今天,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一个案例,一企业因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425000元。

2020年1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对莱芜高新区某齿轮桥箱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2台连续渗碳炉正在运行,与淬火工序配套建设的油雾收集处理设施未运行,造成连续渗碳炉产生的油雾无法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拟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鉴于该公司属于小微型企业,并在检查后及时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25000元处罚决定,并将相关责任人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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