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解执行难题两企业握手言和

山东法制报 2021-05-14 00:55 大字

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一团队成功和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涉案企业排忧解难,助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19年 3月26 日,莱芜A 公司与常州B 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约定A 公司从B公司购买规格为XK2518型号定梁龙门数控铣镗床一台,价款45万元,质保期一年。设备交付后,A 公司对于质量问题多次联系B 公司,B 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调试维修,未能解决问题。

2019年 7月17日,A 公司向B 公司出具《解除合同通知书》 ,要求退货退款。 B公司出具回复函,无法认同 A公司提出的退货及退款要求。两公司各执一词,无法协商一致,一拖就是一年。无奈之下,A 公司诉至法院,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 被告B 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A 公司更换型号为XK2518的定梁龙门数控铣镗床(以下简称数控铣镗床)一台;二、 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 公司鉴定费两万一千四百元、财产保全保险费七百元。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A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副局长刘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到A 公司因为购买的数控铣镗床无法使用,耽误了一年多的时间,着急更换新设备,完成如期订单;B 公司主要生产半成品光机,并非整机,而数控铣镗床分机械部分(光机)和电气部分,B 公司不具备组装电气部分并调试使数控铣镗床达到A 公司正常使用的能力,客观上B 公司已无法履行更换数控铣镗床一台的判决义务。如果机械执行判决,A 公司无法从B 公司获得急需生产的数控铣镗床,完不成如期订单,会承担相应对的违约责任,很有可能造成财务危机;B 公司因无法履行判决义务,面临的是信用惩戒、罚款,甚至是拘留其法定代表人。这样一来,对A 公司和B公司都不利。

通过召开案情分析会,干警们一致认为和解是最优的解决方案,B 公司返还数控铣镗床购买款及一定利息,B公司将设备运回,两全其美。在设备款的金额上,A 公司要求57万元,B 公司出价45万元,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确定金额为52万元。调解完金额,B 公司提出,数控铣镗床重达19吨,从常州调设备费用太大,要求A 公司给与协助,一开始A 公司坚决不同意,理由是数控铣镗床一年不能用,己方损失很大,还协助运回,额外增加了负担。对此,干警们多次打电话沟通,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找到了双方的平衡点,A 公司协助吊装数控铣镗床,B 公司负责找运输车辆,A 公司将数控铣镗床装车后,其余由B 公司自行解决。吊装数控铣镗床及其附属设备,整整用了一天时间,干警们不辞辛劳,坚守在装运现场,直至设备运出A 公司车间。

至此,本案执结,在切实解决双方难题的同时,提高了执行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吴加庆高晓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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