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不到位 一名房东被罚200元

济南日报 2020-03-03 11:33 大字

本报3月2日讯(记者 陈彦杰 通讯员王艳 魏书涛)出租房子,并不是谈好价格、签完合同后就万事大吉了,除了收房租,后续的管理一点都不能放松。2月29日,钢城区一位房东就因为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受到处罚。

2月26日,钢城区公安分局泰达路派出所民警在会同辖区汶水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疫情防控调查登记工作时,发现河南籍流动人口凌某某在汶水二区一房屋居住但未申报居住登记,且该房屋出租人也未向属地村居报告房屋出租情况。

经查,凌某某租住曲某某在汶水二区的房屋后,一直未向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且房屋出租人曲某某也未落实出租管理主体责任,未将流动人口情况向所属派出所报告,未签订治安责任书。同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济南市“十个一律”管控措施要求,房屋出租者应一律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向属地村居报告房屋出租情况,因此曲某某的行为存在极大的隐患。

2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泰达路派出所给予该房屋出租人曲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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