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法院审结有毒有害食品案

济南日报 2019-08-23 11:10 大字

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于某经营一家香肠加工企业,从一名小贩手中购进60公斤猪肉做成165包香肠,其中150包卖给邻居和亲戚。莱芜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某生产、销售的该批剩余15包香肠进行抽样检查,发现氯霉素的含量为10.8ug/kg。根据规定,氯霉素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不能添加在食物中。经询问,于某承认检测出的氯霉素来自做香肠原料的60公斤猪肉,他在购买猪肉时没有查验猪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抽验不合格后,从于某邻居和亲戚手中收回了127包,并由行政机关进行了无害化处理。

法院认为,于某经营的企业违规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猪肉进行加工,制成香肠后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惩处。 (本报记者 王晓菲 通讯员 亓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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