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开始缴费截至12月31日,错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自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才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莱芜日报 2018-11-15 01:0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刘大伟 通讯员 亓云华张祖宝)11月14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19年度莱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已开始。集中缴费期为2018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错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居民,可以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补缴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标准之和,并自补缴之日起3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据了解,莱芜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原新农合参保人员)、城镇非从业居民(原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中小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高校大学生、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保。

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方面,个人缴纳230元,高校学生个人缴费160元。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在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方式方面,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持家庭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到所在村(居)委会、社区、学校、单位缴费。

针对参保人员可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市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统筹年度也就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参保居民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统筹年度。高校学生的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为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对于在非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需由所在学校出具意外伤害证明(包括发生伤害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救治过程、证明人等),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认定为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90%,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门诊慢性病:门诊慢性病病种分为三类,一、二类病种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后,到参保地经办机构随时办理。三类病种每年办理一次,申请期限为每年的10月10日-11月10日。门诊慢性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制度,一、二类病种参保人员自由选择一家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年第四季度末通过网上选择的方式,在全市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就医的定点,期限为一年。三类病种在参保地(镇、街道、社区)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就医签约制度,时限为一年。一、二类病种就医实行联网结算,个人缴纳自负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市级经办机构结算;三类病种实行限额结算,其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比例由区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支付的基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列支。经确认的慢性病规定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的起付标准为600元。补助比例一类疾病75%、二类疾病57%、三类疾病47%。二类疾病年度限额为6000元,三类疾病年度限额为3000元;一类疾病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为15万元。

住院治疗: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降低100元;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的两次起付标准均为100元;未定级别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执行二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第三次住院的,不再设起付线。具体报销比例,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为90%,其他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68%,三级医疗机构为61%,未定级别的民营医疗机构为61%。

转诊转院:参保居民因病情确需转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逐级转院制度。省内转院原则上转往已经实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三大目录执行就医地政策,报销比例执行参保地政策,实行联网即时结算;转往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设定为1000元,医疗费首先自负10%,转往省内未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下同)报销比例为55%;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45%。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经核实后报销35%;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经核实后报销25%。

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对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为1-10万元补助50%,10万元至20万元补助60%,20万元至30万元补助65%,封顶线为30万元。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6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起付标准至10万元补助55%,10万元至20万元补助65%,20万元至50万元补助70%,封顶线为50万元。

另外,参保居民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疾病住院程序实行联网结算,报销比例等同于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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