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莱芜市实施新修订的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每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提高到40万元

鲁中晨刊 2018-09-30 01:02 大字

晨刊讯(记者 李晓 毕研敏通讯员 赵芳)9月29日,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为鼓励群众对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近日,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对莱芜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形势变化和现实需要,修订后的《办法》拓展了适用范围,将农兽药生产经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纳入举报奖励范围,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

根据近年来新出现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类型,《办法》将原来纳入奖励的9条违法行为,增加到现在的33条。为鼓励社会举报,《办法》将每起案件的最高奖励金额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巨大贡献的,奖励标准由原来的最高1万元调整为不少于10万元。每起案件的计算方法由原来以货值金额为主,调整为货值金额和罚没款兼顾,并实行保底奖励。《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各级食安办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事实、货值金额、认定奖励等级的理由及依据予以确认,报同级食安办审核。奖励申请经食安办审核同意后,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及时通知举报人至当地食安办领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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