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某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
2017年5月,钢城区安监局对某企业进行抽查,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组织生产,生产设备设施有冲天炉、铸造模具等,主要生产工艺是金属熔炼和铸造,依据原国家安监总局《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该企业属于金属冶炼企业。执法人员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成立于2012年12月,2017年4月建设完成并组织生产。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也未经验收合格。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也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钢城区安监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经钢城区安监局案审委讨论决定,给予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该企业接受处罚,停产整顿并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2017年7月,钢城区安监局相关科室组织并完成通过该企业项目安全设计审查,2017年10月该企业完成安全设施验收,当月钢城区安监局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并结案。
【提示】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和金属冶炼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通讯员 尚宪军 苏国良 张宪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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