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知识问答

鲁中晨刊 2018-08-29 08:40 大字

今年8月29日是第十五个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今年宣传主题为“强化国家版图意识,共同守护美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下简称测绘法)1992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8月29日和2017年4月27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在此刊登部分测绘法知识,以供参考学习。

从事测绘活动的人员必须具备哪些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答:测绘法第三十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执业资格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强制性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一种手段。测绘工作事关国家主权,重要测绘成果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关键岗位必须进行准入控制。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测绘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国家和省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哪些基本准则?

答:测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中标的测绘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对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有哪些规定?

答: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是出借测绘资质的违法行为。将资质证书出借给低资质等级或者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使用,以假“合作”“联营”“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扰乱测绘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借用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工程测量和房产等不动产测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城乡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与房屋产权、产籍相关的房屋的面积测量,应当执行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什么情况下应当有偿使用测绘成果?

答:测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以及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无偿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测绘人员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使用、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测绘人员在使用测量标志时不得造成测量标志的损坏、位移,使用完后要恢复原状,测绘人员在使用测量标志过程中造成测量标志损坏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监督检查的测绘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如实反映情况,要为监督检查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不能消极应付,不能隐瞒、更不能采取违法方式阻碍检查。如果违反了配合义务,或者阻挠、干涉检查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测绘单位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停业整顿、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等以及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如何保障?

测绘法对测绘成果汇交作了哪些规定?

答: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测绘法对加强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作了哪些规定?

答:国家版图,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疆域,主要以地图的形式来表现。完整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国家版图意识主要指公民对国家疆域的认可、认知和自觉维护的意识。

测绘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

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测绘法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和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地理信息生产、利用单位和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是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是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未报备案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未按照上述规定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地图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关系百姓日常生活,广泛服务于社会各个领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及更新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地图内容表示、地图审核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校,提高服务质量。

测绘法对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作了哪些规定?

答: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的事中事后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 安全。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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