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整治房产中介
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个部门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7月23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强莱芜市房地产中介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实施房源核验制度,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七部门单位联合下发的《意见》中,对于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也作了明确规范。指出,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对购房人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要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作为审核依据。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的(含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贷款机构要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的抵押合同作为放款凭证之一,防止交易欺诈和骗贷行为。要切实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打击非法集资、洗钱和恐怖融资等活动。
对于中介机构涉税服务,《意见》也作了明确规范。指出,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实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在线签订和备案全覆盖。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
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严格执行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异地中介机构)在莱芜市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后,聘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取得网签销售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批准销售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异地房地产估价机构完成估价业务后,应将估价报告留存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查。房地产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对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实名服务制度。中介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信息。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中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中介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标明姓名、机构名称、国家职业资格等信息的工作牌。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中介机构人员业务培训,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推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中介从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与此同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铁腕”整治,在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清出市场。
记者 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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