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存侥幸 获刑赔钱悔不该

鲁中晨刊 2018-07-06 09:54 大字

□记者 郭延冉 通讯员 田大海

【案例】

2017年5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在某酒店参加同学聚会,期间喝了六、七两白酒。聚会结束后,赵某不顾喝了酒,去酒店地下停车场开车回家,因车辆起步后操作失误,撞坏了停车场内2辆停着的奥迪轿车。酒店保安报警,公安交警部门以涉嫌醉酒驾驶将赵某抓获归案。经检验鉴定,赵某血液酒精含量193.6毫克/100毫升,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因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车时未确保安全、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赵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立案调查。

2017年6月底,赵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年12月,赵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此外,因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也不予理赔赵某承担的2辆奥迪轿车赔偿款39.5万元。

【提示】

自醉驾入刑以来,莱芜市交警部门每年受理上百件涉及醉酒的危险驾驶案件。醉酒驾驶害人害己,既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还有可能丢掉工作,甚至影响入学、参军、入党等。因此,在亲朋好友聚会之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要存任何侥幸心理,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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