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食品超过保质期

鲁中晨刊 2018-06-12 01:23 大字

□记者 李晓 通讯员 苏晓鹏

包装袋上的标签不仅要看外观,更要看内容,特别是保质期,更是不能省略。此前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对辖区内一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超市进行了处罚。

2018年1月,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正常使用的货架上摆放有辛拉面5袋、焙朗早餐饼1盒。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经审批后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项的规定。莱芜市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做出了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案中某超市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尽到食品安全自查责任,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导致出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此,受到处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单位,应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责任,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特别留意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签信息,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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