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公路路政宣传月”路政知识解答
为提高社会公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2018年“公路路政宣传月”活动要求,莱芜市的公路路政宣传工作正在全面有序开展。记者针对市民及网友关心关注的公路路政管理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
1、公路路政管理职能是什么?莱芜市公路管理局路政管辖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规定,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实施路政巡查;保护路产;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等。
莱芜市公路管理局主要负责莱芜市境内2条国道G205山深线、G341胶海线,4条省道S234惠沂线、S237章新线、S241临徐线、S317临历线,以及G2京沪高速、G22青兰高速、S29滨莱高速公路莱芜段的路政管理工作。
2、公路用地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八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3、原先在国省道旁边有座老房子,我想翻修,有什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可以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翻建,但是不得改建、扩建。
4、公路部门为什么清理公路桥梁下存放的玉米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存放玉米秸是禁止行为,如果在桥梁下存放会影响排水,一旦被点燃,会破坏桥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5、哪些涉路工程需要得到公路部门的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6、在公路旁新建大型超市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7、在公路上设置宣传广告牌,需要到公路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符合莱芜市建成区城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和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和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8、运输石子车辆漏撒被公路部门处罚,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若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或者污染的,公路路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因石子洒落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车辆驾驶人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因交通事故损坏公路护栏和行道树,处理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果损坏了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及时报告公路路政部门。路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书写笔录材料,按照《山东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记者 张加永 通讯员 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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