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人民监督员对1起单位行贿案进行监督
晨刊讯(记者 郭延冉 通讯员李彦红)4月10日,莱芜市5名人民监督员对莱城区检察院办理的1起单位行贿案履行监督责任。
4月8日,市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山东省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推送1起单位行贿拟不起诉案,需要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程序。市司法局法规教育科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选5名人民监督员。4月10日,在市人民检察院会议室,5名人民监督员对某单位及2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单位行贿拟不起诉案进行监督。首先,由检察官介绍案情,出示证据,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阐述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人民监督员认真查阅案件材料,提出问题,检察官详细解答问题。最后,人民监督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表决,形成表决意见,制作《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书》。整个过程符合法律程序,保证了监督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莱芜市已组织人民监督员对5起案件进行了监督。自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以来,市司法局和市检察院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着力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参与度,最大限度发挥监督作用。除对符合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进行监督外,全市人民监督员还参加检察宣告、庭审观摩、公开听证、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近5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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