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方可保险

鲁中晨刊 2018-03-09 05:33 大字

□记者 陈昌业

最近,听朋友说起某某保险公司经营不诚信,在投保前非常热情,天天给你打电话,碍于朋友面子就适当购买了部分保险,可真到了出险时却以种种理由拒保或不按当初承诺来履行。对于这种事情,可能很多朋友也都遇到过,自始至终在抱怨保险公司的种种不是,却未提及个人原因。笔者就这种现象,咨询了莱芜市多家保险公司处理理赔的负责人,他们一致提到最大诚信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朋友所抱怨之事,其实出在诚信上,即双方没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造成双方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签订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举个例子:张先生是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先生是要购买保险的投保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李先生难以理解与掌握,在购买时,就完全凭张先生的推荐和对他的信任来购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张先生所在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李先生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李先生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就导致了双方所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只提供了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对自己不利的一面却有所保留,以至于出了事故后,赔付事项达不成一致,双方互不满意。

保险是保证,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之上的。离开了诚信,就无从谈起保险,对任何一个行业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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