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案例]
2018年1月9日,莱芜市莱城区安监局接到举报电话:“某公司在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某村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区安监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赶到该村,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位置,对该公司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产品:礼炮(12发)450个、醴陵鞭炮125箱、小烟花20件。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存,并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将该批烟花爆竹产品立即转到指定烟花爆竹仓库。
随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取证。1月12日,区安监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
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法条]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 爆 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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