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开展“药安护佳节”行动将对药品市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三个环节重点检查
晨刊讯(记者 李晓 通讯员秦玉和)1月23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集中开展为期30天的“药安护佳节”行动。
据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行动的范围是全市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行动重点环节分为:药品市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三个环节。
药品环节的检查重点共11项:1.违法回收或参与回收药品,销售回收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销售;药品经营企业非法购进医疗机构制剂并销售;2.购进、销售假劣药品,或将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3.以中药材及初加工产品冒充中药饮片销售,非法加工中药饮片,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4.出租、出借柜台等为他人非法经营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5.销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疫苗等国家明令禁止零售的品种;非定点药店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违反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导致流入非法渠道;销售米非司酮(含紧急避孕类米非司酮制剂)等具有终止妊娠作用的药品;违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6.超范围经营药品;7.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及随货同行单,或虽索取发票(含应税劳务清单),但相关信息(单位、品名、规格、批号、金额、付款流向等)与实际不符;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或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或记录、档案不完整;8.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陈列药品;9.违反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10.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11.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医疗器械环节检查的重点共7项:1.购进和销售、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2.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3.从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4.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5.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是否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6.经营、贮存场所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对储存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7.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大型医疗器械的使用、维护记录。
化妆品环节的检查重点共4项:1.超范围生产化妆品行为,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擅自配制使用化妆品行为;2.是否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和台账,索证索票是否齐全;3.化妆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4.经营使用化妆品是否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是否存在以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冒充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在专项行动中,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抓到底,绝不放过。对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各区专项行动情况,实施开展督查和飞行检查,飞行检查情况在市局网站予以通报,并与卫生计生、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相互通报制度,对涉及卫生计生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发现的问题一律通报相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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