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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承包应保护 用心调解化干戈

鲁中晨刊 2018-01-09 02:29 大字

□记者 张鸿儒

【案例】

2015年6月,钢城区某村委会与村民李某签订了一份15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对此,村委会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取得了全体村民三分之二的同意,并进行了张榜公布。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承包土地重新进行了规划和整理,还打了一眼深水井。谁知7月份,李某一家正在承包地内准备耕种时,本村村民张某带着部分亲朋前来阻拦,声称李某的承包地有一部分是他家的自留地,要求李某将自留地返还,还连夜在该地块栽上了部分桃树。

李某请求村委会进行处理。由于张某平时在村里很霸道,村委会怵头处理此事,于是以村领导班子刚上任,无法查清原有土地使用承包情况为由,不断推托。李某无奈到街道办进行反映,要求张某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5000元。

片区书记和街道办司法所调解人员立即前往该村进行调解处理,在弄清楚事情原委后,先找张某进行调解,并告之张某:李某的承包手续合法,张某的行为是侵权,理应进行赔偿。考虑到事态不严重,为避免双方矛盾加深,调解人员又说服李某主动放弃赔偿要求。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停止侵害,恢复承包土地的原状,李某不再要求损失赔偿。

【提示】

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因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条】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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